發(fā)布時間: 2017年05月23日
【案例分析】考核主題:或有事項的確認與計量、或有事項的披露
紫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竹公司”)在2006年發(fā)生了如下事項:
1.紫竹公司于2005年9月對子公司甲公司的貸款本息提供擔保,甲公司的貸款在2006年9月到期,貸款本金1
000萬元,甲公司尚未支付的貸款利息為60萬元。甲公司因財務困難,無法償付到期債務。債權銀行已于2006年12月向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要求甲公司及紫竹公司償付所欠款項。至年末訴訟尚在進行中。
紫竹公司的律師認為,根據(jù)擔保合同的規(guī)定,紫竹公司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訴訟很可能要敗訴,代甲公司償還貸款本息共計1060萬元。代為償還貸款后,紫竹公司有權對甲公司進行追償。紫竹公司考慮到本訴訟尚未判決,其結果尚未確定,因而未對本事項進行賬務處理,也未在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等到法院判決后再進行會計處理。
2.紫竹公司于2006年10月收到不帶息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一張,面值500萬元,6個月期限。紫竹公司因資金周轉的需要,在12月18日貼現(xiàn)了此商業(yè)匯票。紫竹公司認為,承兌企業(yè)信譽很好,本公司發(fā)生連帶還款的可能性極小,因而未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這一事項。
3.紫竹公司對其合營企業(yè)乙公司的長期借款本息提供擔保。本筆貸款乙公司于2003年7月1日借入,本金2500萬元,年利率5%,借期3年。乙公司按期歸還了利息,但2006年7月1日本金到期后,因財務困難無法歸還。銀行將紫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償還本金2500萬元。2006年12月,法院判決,要求紫竹公司在30日內(nèi)向債權銀行支付上述全部2500萬元。紫竹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還清了本金。
對于上述債務擔保,按照合同約定,在紫竹公司代乙公司償付了有關貸款后,紫竹公司有權向乙公司追償,乙公司對紫竹公司代為償付的款項具有償付責任。2006年12月31日,紫竹公司根據(jù)乙公司的經(jīng)營情況,無法確定何時能取得已代乙公司支付的2500萬元本金。但紫竹公司認為,鑒于其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乙公司對紫竹公司代為支付的貸款本金有償付責任,紫竹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為此,紫竹公司在其2006年的會計報表中,確認了應收乙公司2500萬元的款項。
4.2004年10月1日,紫竹公司的聯(lián)營企業(yè)丙公司從建設銀行取得2年期貸款800萬元用于工程建設,紫竹公司為其提供了擔保,擔保合同規(guī)定:
①紫竹公司作為保證人,擔保的范圍包括丙公司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
②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③紫竹公司提供保證的期間為自貸款到期日算起的兩年之內(nèi)。在貸款到期日算起的兩年之內(nèi),貸款銀行有權向紫竹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如貸款銀行在貸款到期日以后的兩年期間未提起訴訟,則紫竹公司自動免除擔保責任。
丙公司在貸款期間,由于財務困難,未歸還利息;貸款到期后,也未歸還本金,丙公司累計所欠本息合計為880萬元。
貸款到期后,債權銀行通知紫竹公司,由于丙公司無力償還到期貸款,要求紫竹公司代為歸還,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償。至2006年12月31日,該銀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紫竹公司的法律顧問提供的意見認為,對于該筆債務擔保,債權銀行很可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一旦銀行提起訴訟,紫竹公司按照擔保合同規(guī)定,必將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全部本息880萬元。
紫竹公司認為,由于債權銀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尚未提起訴訟的事項,不符合會計制度中關于確認負債的有關條件,對于上述債務擔??赡墚a(chǎn)生的損失未在其2006年度會計報表中確認任何預計負債。
5.紫竹公司欠丁股份有限公司貨款300萬元,按合同規(guī)定,紫竹公司應在2006年11月5日前歸還,但紫竹公司以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產(chǎn)品不合格為由,未按期付款。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2006年12月12日,法院一審判決紫竹公司應向丁公司全額支付貨款,同時還應承擔訴訟費2萬元。紫竹公司不服,以丁公司提供的產(chǎn)品不合格為由,反訴丁公司,提出索賠要求,金額為50萬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該訴訟尚在進行中。
紫竹公司律師認為,由于對產(chǎn)品質量存在糾紛,本公司勝訴的可能性在50%以下,形勢不容樂觀。因此,紫竹公司在附注中未披露任何有關這一訴訟的信息。
6.2004年11月20日,紫竹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托管合同,合同約定:
(1)從2005年1月1日起3年內(nèi),由紫竹公司派出管理人員管理丁公司。
(2)紫竹公司每年應保證丁公司實現(xiàn)凈利潤500萬元,凈利潤超過500萬元部分由紫竹公司享有,凈利潤低于500萬元的部分應由紫竹公司補足。
2005年丁公司實現(xiàn)凈利潤800萬元;2006年丁公司實現(xiàn)凈利潤400萬元,紫竹公司補了100萬元。2006年末,鑒于丁公司所在行業(yè)競爭越來越激烈,產(chǎn)品更新?lián)Q代緩慢的局面,預計2007年很可能發(fā)生虧損在60―100萬元之間。為此,紫竹公司計提了預計負債80萬元,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了披露。
【要求】
分析判斷紫竹公司對上述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分析提示】1.紫竹公司對甲公司的擔保,未進行賬務處理,也未在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是不正確的。紫竹公司對甲公司的貸款提供了擔保,因甲公司財務困難,紫竹公司負有代為清償?shù)呢熑?,因此,現(xiàn)時義務已經(jīng)發(fā)生;本訴訟很可能敗訴,即經(jīng)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yè);清償?shù)慕痤~將是擔保的本息,因此,流出企業(yè)的經(jīng)濟利益能夠合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應確認預計負債,同時,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
2.紫竹公司未對商業(yè)承兌匯票貼現(xiàn)事項進行披露是正確的。根據(jù)規(guī)定,對已貼現(xiàn)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只有可能導致經(jīng)濟利益流出企業(yè)才應披露。
3.紫竹公司代乙公司償付本金,已將擔保損失確認到賬內(nèi),同時紫竹公司認為,紫竹公司有追償?shù)臋嗬?,與乙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確認了應收款項。
在判斷紫竹公司是否能在2006年年報中確認一項應收款項時,應注意分析從乙公司得到補償?shù)目赡苄?。根?jù)規(guī)定,紫竹公司將其為乙公司償付的貸款本金確認為資產(chǎn)時,必須滿足“基本確定”這一確認條件。因此,紫竹公司雖有權向乙公司索取代為償付的款項,且乙公司對紫竹公司代為償付的款項具有賠償責任;但在2006年底,基于乙公司的財務狀況,紫竹公司獲得乙公司賠償?shù)目赡苄圆⑽催_到基本確定的程度,不符合確認補償?shù)臈l件,因此不能予以確認,紫竹公司確認補償金額是不正確的。
4.紫竹公司未在資產(chǎn)負債表日確認預計負債是不正確的。根據(jù)擔保合同規(guī)定,紫竹公司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雖然至2006年資產(chǎn)負債表日,債權單位尚未提起訴訟,但律師認為,銀行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一旦提起訴訟,按照保證合同,紫竹公司將會被要求代丙公司支付全部本息88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是否確認由擔保事項產(chǎn)生的預計負債,應以是否滿足負債的確認條件作為判斷基礎,而不應以債權單位是否提起訴訟為依據(jù)。因此,紫竹公司在提供2006年會計報表時,應根據(jù)預計的賠償金額確認有關的預計負債。
5.紫竹公司在與丁公司的訴訟中,雖然一審已經(jīng)判決,但紫竹公司不服,提起反訴,因而仍是或有事項。一審判決表明,紫竹公司因訴訟承擔了一項現(xiàn)時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jīng)濟利益流出企業(yè),并且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根據(jù)規(guī)定,紫竹公司應確認預計負債2萬元,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紫竹公司對此或有事項不確認,也不披露,是不正確的。
對于紫竹公司反訴丁公司,由于勝訴的可能性在50%以下,不應對相關的或有資產(chǎn)作出披露,紫竹公司的會計處理是正確的。
6.紫竹公司確認預計負債80萬元不正確。紫竹公司托管丁公司,要求取得固定回報,如果利潤高于500萬元,則取得收益;如果利潤低于500萬元,則發(fā)生損失,因而屬于或有事項。在2006年末,紫竹公司應根據(jù)或有事項準則的規(guī)定,確認預計負債的金額為580萬元(500 80),而不是80萬元(因為要補到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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