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7年03月27日
財產清查的種類
一、按照財產清查范圍分類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對所有的財產進行全面的盤點和核對。全面清查的特點是清查內容多、范圍廣、工作量大,不可能經常進行。
財產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
(1)年終決算之前;
(2)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
(3)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
(4)企業(yè)股份制改制前;
(5)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
(6)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前。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根據需要只對部分財產進行盤點和核對。局部清查的特點是清查范圍小,內容少,涉及的人員較少,但專業(yè)性較強。
局部清查的清查對象主要是流動性較強的財產,一般包括:
(1)庫存現金
應由出納員在每日業(yè)務終了時清點,做到日清月結;
(2)銀行存款
應由出納員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
(3)原材料、在產品和庫存商品
除年度清查外,每月應有計劃地重點抽查,對于貴重的財產物資,應每月清查盤點一次;
(4)債權、債務
應在年度內至少同對方核對一至兩次。
二、按照財產清查的時間分類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預先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進行的盤點和核對。
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進行。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前不規(guī)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據特殊需要臨時進行的盤點和核對。
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應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清查的對象和范圍。
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進行:
(1)為了明確經濟責任,在財產物資或現金的保管人員發(fā)生變動時,對其經管的財產進行清查;
(2)上級或國家有關部門決定對本單位會計或業(yè)務進行審查時;
(3)單位發(fā)生撤銷、合并、重組等事項時;
(4)發(fā)生自然災害或貪污盜竊、營私舞弊等事件時。
三、按照財產清查的執(zhí)行系統(tǒng)分類
1.內部清查
內部清查是指由本單位內部自行組織清查工作小組所進行的財產清查工作。
大多數財產清查都是內部清查。
2.外部清查
外部清查是指由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司法部門、注冊會計師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情況需要對本單位所進行的財產清查。
一般來講,進行外部清查時應有本單位相關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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