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7月13日
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概念與分類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增值稅可分為:(1)生產型增值稅;(2)收入型增值稅;(3)消費型增值稅。
我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分別于1984年、1993年、2009年和2012年進行了四次重要改革。
(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征稅范圍的基本規(guī)定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3)提供的應稅服務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通服務、郵政特殊服務、郵政其他服務、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等。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yè)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2.應稅服務的具體內容
(1)交通運輸業(yè)
交通運輸業(yè)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yè)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2)郵政業(yè)
郵政業(yè),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行業(yè)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通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郵政儲蓄業(yè)務按照金融、保險業(yè)稅目征收營業(yè)稅。
(3)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
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是指圍繞制造業(yè)、文化產業(yè)、現(xiàn)代物流產業(yè)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具體包括: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3.征收范圍的特殊規(guī)定
(1)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上述第⑤項所稱“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是指企業(yè)內部設置的供職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發(fā)室、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施及設備、物品等,或者以福利、獎勵、津貼等形式發(fā)放給職工個人的物品。
(2)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①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②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行為。
(4)兼營非應稅勞務
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的是,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也不發(fā)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5)混業(yè)經營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三)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人是指稅法規(guī)定負有繳納增值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經營規(guī)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等標準,增值稅納稅人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yè)和企業(yè)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下列納稅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①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yè);
②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③非企業(yè)性單位;
④不經常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yè)。
(2)小規(guī)模納稅人
小規(guī)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guī)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guī)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①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fā)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
②對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③對提供應稅服務的,年應稅服務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
④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
⑤非企業(yè)性單位、不經常發(fā)生應稅行為的企業(yè)可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四)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 稅率)×稅率
(五)增值稅稅率
1.基本稅率
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
2.低稅率
除基本稅率以外,下列貨物按照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1)下列應稅貨物按照13%。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①糧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①圖書、報紙、雜志;
④飼料、化肥、農藥、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
⑤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2)下列應稅服務按照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①提供交通運輸業(yè)服務、郵政業(yè)服務,稅率為11%。
②提供現(xiàn)代服務業(yè)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3.零稅率
(1)納稅人出口貨物,一般適用零稅率,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fā)服務和設計服務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4.征收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調整為3%。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我國增值稅實行扣稅法。一般納稅人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其他合法扣稅憑證注明稅款進行抵扣,其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七)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服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八)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證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fā)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納稅人發(fā)生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9)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
2.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guī)定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納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3.納稅地點
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構申報納稅。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該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非固定業(yè)戶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貨物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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