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訂的《會計法》對總會計師的地位、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并沒有什么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只是在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guī)定?!睘檫m時修訂《總會計師條例》提供法律依據(jù)。不過,作為與《會計法》相配套的《總會計師條例》,對此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
1.關于總計師的地位?!犊倳嫀煑l例》明確規(guī)定:總會計師是單位領導成員,協(xié)助單位負責人工作,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倳嫀熥鳛閱挝回攧諘嫷闹饕撠熑?,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本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是單位負責人的參謀和助手。為了保障總會計師的職權,《總會計師條例》還規(guī)定,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能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副職。
2.關于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犊倳嫀煑l例》的規(guī)定,擔任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二是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三是取得會計師專業(yè)技術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的時間不少于3年;四是要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財經紀律、法規(guī)、方針和政策,掌握現(xiàn)代化管理的有關知識;五是具備本行業(yè)的基本業(yè)務知識,熟悉行業(yè)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六是身體健康、勝任本職工作。
3.關于總會計師的任免程序?!犊倳嫀煑l例》的規(guī)定,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解聘程序與任命或者解聘程序相同。
4.關于總會計師的職責。根據(jù)《總會計師條例》的規(guī)定,總會計師的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由總會計師負責組織的工作。包括組織編制和執(zhí)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強化成本管理,進行經濟活動分析,精打細算,提高經濟效益;負責本單位財務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組織對會計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等。二是由總會計師協(xié)助、參與的工作。主要有:協(xié)助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yè)務管理等問題作出決策;參與新產品開發(fā)、技術改造、科學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的研究、審查。
5.關于總會計師的權限?!犊倳嫀煑l例》的規(guī)定,總會計師有以下權限:一是對違法違紀問題的制止和糾正權。即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和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負責人處理。二是建立、健全單位經濟核算的組織指揮權。三是對單位財務收支具有審批簽署權。四是有對本單位會計人員的管理權,包括本單位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繼續(xù)教育、考核、獎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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