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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3月24日
各單位預(yù)留銀行印鑒的印章遺失時,應(yīng)當出具公函,填寫“更換印鑒申請書”,由開戶銀行辦理更換印鑒手續(xù)。遺失個人名章的由開戶單位備函證明,遺失單位公章的由上級主管單位備函證明。經(jīng)銀行同意后按規(guī)定辦法更換印鑒,并在新印鑒卡上注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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