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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7年05月26日

稅務師《稅法二》每日一練:個人所得稅(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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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某雜志社專職編輯2014年12月取得基本工資5200元,同時由于在本單位雜志上發(fā)表文章,取得稿費1800元,還取得年終績效工資10400元,則該編輯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568

B、557

C、452

D、1035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本題目在本單位雜志上發(fā)表文章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取得的年終績效工資按照一次性獎金的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10400÷12=866.67(元),適用稅率3%、速算扣除數(shù)0。

應納個人所得稅=(5200+1800-3500)×10%-105+10400×3%=5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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