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7年03月01日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2.熟悉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3.熟悉會計檔案管理
4.熟悉內部控制制度
5.熟悉會計機構的設置
6.掌握會計核算的要求
7.掌握會計工作交接的要求
8.掌握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五節(jié)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方式
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方式有三種:(1)單獨設置會計機構;(2)有關機構中配置專職會計人員;
(3)實行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條件
(1)為依法設立的企業(yè);
(2)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yè)人員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記賬業(yè)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yè)人員;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yè)務內部規(guī)范。
2.代理記賬機構的業(yè)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計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yè)務。
3.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yè)務;
(2)對在執(zhí)行業(yè)務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予以保密;
(3)對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二、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會計工作崗位設置的要求
1.按需設崗
各單位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應與本單位業(yè)務互動的規(guī)模、特點和管理要求相適應。
2、符合內部牽制的要求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出納不得監(jiān)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出納以外的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票據。
3.建立崗位責任制
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項具體會計工作的職責范圍、具體內容和要求,并落實到每個會計工作崗位或會計人員之中。
4.建立輪崗制度
會計人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輪換工作崗位。
(二)主要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1)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2)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崗位;(3)出納崗位;(4)稽核;(5)資本、基金核算;(6)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7)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8)財產物資的收發(fā)、增減核算;(9)總賬;(10)財務會計報告編制;(11)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12)其他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機構中對正式移交之前的會計檔案進行保管的工作崗位屬于會計崗位,但檔案管理部門中對正式移交之后的會計檔案進行保管的會計檔案管理崗位,不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和政府審計等工作相關的崗位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三、會計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圍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
(二)交接程序
1.提出交接申請
會計人員在向單位或者有關機關提出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的申請時,應當同時向會計機構提出會計交接申請。
2.移交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做好交接準備工作。
3.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4.專人負責監(jiān)交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jiān)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時,由單位負責人監(jiān)交,必要時,可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jiān)交。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其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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