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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2月24日

2017考研法理學基礎知識:法與道德的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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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與道德的聯(lián)系,法律思想史上存在三個理論爭點,即法與道德在本質、內容和功能上的聯(lián)系問題。


1.關于法與道德在本質上的聯(lián)系。

這是一個法在本質上是否包含道德內涵的問題。西方法學界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肯定說,以自然法學派為代表,肯定法與道德存在本質上的必然聯(lián)系,認為法在本質上是內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實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時候,才具有法的本質而成為法。一個同道德嚴重對立的邪惡的法并不是一個壞的法,而是喪失了法的本質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惡法非法”。二是否定說,以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為代表,否定法與道德存在本質上的必然聯(lián)系,認為不存在適用于一切時代、民族的永恒不變的正義或道德準則。法學作為科學無力回答正義的標準問題,因而是不是法與是不是正義的法是兩個必須分離的問題,道德上的善或正義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標準,法律規(guī)則不會因違反道德而喪失法的性質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嚴重對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惡法亦法”。法與道德是否存在本質上的聯(lián)系的爭論,所涉及的是法的本質和存在的基礎問題。

2.法與道德在內容上的聯(lián)系。

法與道德在內容上存在相互滲透的密切聯(lián)系,對此,幾乎所有學者都不存異議。問題是這種內容上的聯(lián)系是否應有限度以及限度如何確定。一般來說,近代以前的法在內容上與道德的重合程度極高,有時甚至渾然一體。如中國古代法就具有濃厚的倫理法特征。這與古代法學家相應觀點的支撐不可分。古代法學家大多傾向于盡可能將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使法確認和體現(xiàn)盡可能多甚至全部的道德內容,以保證社會思想的純潔性。近現(xiàn)代法在確認和體現(xiàn)道德時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傾向于只將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轉化為法律義務,注意明確法與道德的調整界限。這與近現(xiàn)代法學家的基本立場不無關系,他們大多傾向于將法律標準與道德標準相對分離,“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幾成通說。但是,在這個限度須依什么原則確定的問題上仍存在分歧。分歧在于,一個不道德的行為是否只有在傷害他人的情況下才應由法律加以干預,還是在傷害啟己或傷害公眾感情或損害社會的公共性的情況下也可引出法律干預的理由。曾經提出的原則有:傷害原則、法律家長主義原則、冒犯原則①和容忍與社會完整統(tǒng)一相協(xié)調的最大限度的個人自由、容忍限度的改變、盡可能充分地尊重個人隱私、法涉及最低限度的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為標準(②等原則。

3.關于法與道德在功能上的聯(lián)系。

法律調整與道德調整各具優(yōu)勢,且形成互補,對此,學者們并無異議。但在社會調整以何者為主的問題上,則有不同的看法和處理。一般來說,古代法學家更多強調道德在社會調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對法的強調也更多在其懲治功能上。而對借助法明確權利義務以實現(xiàn)對社會生活的全面調整則往往心存疑慮,甚至希望通過推行“德治”來去除刑罰,如中國歷史上的“德主刑輔”。近現(xiàn)代后,法學家們一般都傾向于強調法律調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國成為普遍的政治主張。因為,第一,分工和交換的普遍化、常態(tài)化使得人們總要和抽象的他人交往,交易信用不再建立在熟悉基礎上,而是建立在契約基礎上。法因其肯定性、普遍性、嚴格的程序性和較強的可操作性,更能勝任這種復雜利益關系的調整。第二,與市場經濟相伴的是利益分化的加劇和價值沖突的普遍化、常態(tài)化,利益表達和價值衡平與選擇是缺乏程序機制的道德難以勝任的。第三,作為現(xiàn)代生活理念和目標的民主政治是多數(shù)人同意的政治,亦即程序性政治。具有高度規(guī)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特征的法不得不居于優(yōu)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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