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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理工程師

發(fā)布時間: 2017年04月01日

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章節(jié)輔導(2)


三、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與區(qū)別

(一)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

原則、內(nèi)容和范圍、目的相同。

合同公證與鑒證,除另有規(guī)定外,都實行自愿申請原則;合同鑒證與公證的內(nèi)容和范圍相同;合同鑒證與公證的目的都是為了證明合同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二)合同公證與鑒證的區(qū)別

1.合同公證與鑒證的性質不同

合同鑒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jù)《合同鑒證辦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為。而合同公證則是司法行政管理機關領導下的公證機關依據(jù)《公證暫行條例》行使公證權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為。

2.合同公證與鑒證的效力不同

經(jīng)過公證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經(jīng)過鑒證的合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經(jīng)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經(jīng)過公證后,文書還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而經(jīng)過鑒證的合同則沒有這樣的效力,在訴訟中仍需要對合同進行質證,人民法院應當辨別真?zhèn)?,審查確定其效力。

3.合同公證與鑒證的適應范圍不同

公證作為司法行政行為,按照國際慣例,在我國域內(nèi)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而鑒證作為行政管理行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國國內(nèi)。

熟悉部分:

一、代理關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學員應根據(jù)教材的內(nèi)容,理解下列特征是非常重要的):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nèi)獨立地表現(xiàn)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種類

以代理權產(chǎn)生的依據(jù)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chǎn)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權行為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發(fā)生授權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委托。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辭去委托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在建設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果授權范圍不明確,則應當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的連帶責任是在被代理人無法承擔責任的基礎上承擔的。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jù)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適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稱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

(三)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經(jīng)濟活動。無權代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沒有代理權而為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限為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為代理行為。

對于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可以根據(jù)無權代理行為的后果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則,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行使追認權后,將無權代理行為轉化為合法的代理行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四)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為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

(4)監(jiān)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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