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10月10日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guī)將招標與投標的過程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就業(yè)主與施工單位在招標投標過程必須遵守的強制性條款作出了專門說明,是雙方必須遵守的強制性法規(guī)。
1、必須招標的范圍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凡屬如下條件的工程項目建設及與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采購總體范疇的,都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國家投資、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依據《招標投標法》的基本原則,國家相關部門對必須招標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要求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活動,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必須進行招標:(環(huán)球網校一級建造師頻道整理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要求考點)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
為了防止將應該招標的工程項目化整為零規(guī)避招標,即使單項合同估箅價低于上述第(1)、(2)、(3)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逑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也必須采用招標方式委托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