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7月25日
2Z204025 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的范圍
1、確認勞動關系爭議;
2、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爭議;
3、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發(fā)生爭議;(環(huán)球網校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勞動爭議的解決考點)
4、工作條件與保險福利培訓勞保引發(fā)爭議;
5、報酬、補償等爭議;
6、社保爭議;
7、法定其他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調解 | 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會 | 組成:(兩方)由職工代表(工會成員或職工推選)和企業(yè)代表(負責人指定)組成;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達成調解的,應當履行 |
仲裁 |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 組成:(三方)三方組成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yè)代表 |
申請仲裁時效:1年; | ||
訴訟 | 人民法院 |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15日內提起訴訟 |
三、集體合同爭議的解決
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各方協調處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