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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

發(fā)布時間: 2016年06月23日

2016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知識點:違約金與定金

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定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提示】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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