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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

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09日

二建施工管理重難考點:職業(yè)健康安全事故的分類和處理

2Z105033職業(yè)健康安全事故的分類和處理

考點1職業(yè)健康安全事故的分類
職業(yè)健康安全事故的分類方法,如表5—6所示。

考點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原則
施工項目一旦發(fā)生安全事故,必須實施“四不放過”的原則:
(1)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
(2)責任人員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3)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考點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要求
1.施工單位事故報告要求
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受傷者或最先發(fā)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用最快的傳遞手段,將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故原因等情況,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2.建設主管部門事故報告要求
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建設主管部門依照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時,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規(guī)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時,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3.事故報告的內容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名稱;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考點4安全生產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
(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fā)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考點5安全生產事故處理
1.施工單位的事故處理
事故現場處理。當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做好標識,排除險情,采取有效措施搶救傷員和財產,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事故登記。施工現場要建立安全事故登記表,作為安全事故檔案,對發(fā)生事故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等級、負傷時間、傷害程度、負傷部位及情況、簡要經過及原因記錄歸檔。
事故分析記錄。施工現場要有安全事故分析記錄,對發(fā)生輕傷、重傷、死亡、重大設備事故及未遂事故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分析,查出主要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防范措施,應吸取的教訓要記錄清楚。
要堅持安全事故月報制度,若當月無事故也要報空表。
2.建設主管部門的事故處理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的批復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事故相關責任者實施行政處罰。處罰權限不屬本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應當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1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附具有關證據材料)、結案批復、本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等轉送有權限的建設主管部門。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人員給予罰款、停止執(zhí)業(yè)或吊銷其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處罰。
考點6生產安全事故法律責任
1.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違法行為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其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
(2)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3)遲報或者漏報事故。
(4)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5)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6)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
(7)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8)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
(9)事故發(fā)生后逃匿。
(10)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
(11)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12)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
(13)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2.法律責任
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上述(1)~(3)條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上述(4)~(9)條違法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上述(1)、(3)、(4)、(8)、(10)條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上述(11)、(12)條違法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jiān)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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