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26日
什么是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前者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xiàn)象。后者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xiàn)象。
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換債務人,都發(fā)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合同變更的類型
合同的變更,從原因與程序上著眼,在我國法律上有以下類型:
1、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變更合同,如債務人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債務變?yōu)閾p害賠償債務。
2、在合同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情況下,有權人可訴請變更或撤銷合同,法院裁決變更合同。
3、在情事變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訴請變更合同,法院依職權裁決變更合同。
4、當事人各方協(xié)商同意變更合同。
5、形成權人行使形成權使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
合同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沒有原合同關系就沒有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這一條件。
2、合同內容發(fā)生變化
合同變更采取狹義說,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fā)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標的變更;
標的物數(shù)量的增減;
標的物品質的改變;
價款或酬金的增減;
履行期限的變更;
履行地點的改變;
履行方式的改變;
結算方式的改變;
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
單純債權變?yōu)檫x擇債權;
擔保的設定或消失;
違約金的變更;
利息的變化。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或依法律直接規(guī)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fā)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為必經(jīng)程序。合同的變更須經(jīng)法院裁決程序的,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jīng)過法院裁決;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xié)商一致,達不成便不發(fā)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谇槭伦兏瓌t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jīng)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xù)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jīng)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fā)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xù)有效,已經(jīng)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jù)。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至于何種類型的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并存,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基于情事變更原則而變更合同,不存在損害賠償;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變更,在相對人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誤解人應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上一篇: 法律責任中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的條款
下一篇: 一級建造師輔導:合同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