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22日
什么是代理
1.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在代理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進行的,確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
代理的法律特征
2.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
①代理是一種法律行為;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
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為的獨立 意思表示;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后果之接歸被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損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從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確立了法律關系。
代理的種類
3. 代理的種類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
②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jiān)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
③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的指定而產生。例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17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員會等有權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監(jiān)護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由于指定代理人的機關及代理權限都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因此,指定代理不過是法定代理的一種特殊類型。
《民法通則》對代理人權限的規(guī)定
4. 《民法通則》對有關行為和責任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
①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仍進行代理的,均為無權代理,均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如被代理人追 認,則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 擔民事責任。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項違法而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為違法卻不表示反對,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④委托代 理轉托時,應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時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則,由代理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的不在此 限。
代理的終止
5. 代理的終止。代理關系終止的共同原因有兩個,
即(1)被代理人死亡;(2)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對于委托代理,代理終止的原因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做人被代理人活著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對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終止原因,還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3)其他原因,如收養(yǎng)關系接觸,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義務而被撤銷監(jiān)護,夫妻離婚等。
代理的例外
6. 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依然有效的代理行為(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繼續(xù)為代理行為的(2)委托書中約定待某一代理事項完成后代理關系終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時,該事項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的繼續(xù)代理活動(3)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全體承認的代理行為(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完成的代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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