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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征稅款會計分錄怎么寫?

分類:會計實操 | 更新時間:2023-07-20| 來源:轉(zhuǎn)載

補征稅款會計分錄怎么寫?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shù)額和補稅罰款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66號)規(guī)定,對偷稅款的補征入庫,應當視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即:根據(jù)檢查核實后一般納稅人當期全部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包括當期留抵稅額)重新按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計算當期全部應納稅額,(即結(jié)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的期末余額),若應納稅額為正數(shù)(即余額在貸方)應當作補稅處理,若應納稅額為負數(shù)(余額在借方),應當核減期末留抵稅額。由于企業(yè)月末已將應交未交或多交的稅款結(jié)轉(zhuǎn)至“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進行反映,因此,查賬完成并結(jié)出“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diào)整”賬戶余額時應進行如下調(diào)賬處理:

1、若本賬戶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借方余額數(shù),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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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shù),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3、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于或大于本賬戶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shù),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即調(diào)減檢查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的借方余額(留抵稅額)。

4、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于本賬戶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即按本賬戶余額借記“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diào)整”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同時,按差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上述賬務調(diào)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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