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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中的設計費違約扣款應如何列支?

分類:會計實操 | 更新時間:2023-06-28| 來源:轉載

建設項目中的設計費違約扣款應如何列支?

1、發(fā)包人的違約責任.

(1)發(fā)包人延誤支付.發(fā)包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2‰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fā)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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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批工作的延誤.發(fā)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合同項目停緩建,均視為發(fā)包人應承擔的風險.設計人提交合同約定的設計文件和相關資料后,按照設計人已完成全部設計任務對待,發(fā)包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結清全部設計費.

(3)發(fā)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照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的進展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a、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fā)包人已付的定金.

b、已開始設計工作但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

c、設計工作未全部完成但實際工作量超過超過一半時,支付該階段全部設計費.

2、設計人的違約責任.

(1)設計錯誤.

a、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出現(xiàn)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

b、由于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

c、由于設計錯誤導致工程實際受到嚴重損失時,應根據損失的程度、設計人責任大小、合同約定的百分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延誤完成設計任務.由于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2‰.

(3)設計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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