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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三流合一是什么意思?

分類:會計實操 | 更新時間:2022-06-10| 來源:轉載

  對于財務人員而言,增值稅發(fā)票尤其重要,其中對于“三流合一”原則的把握是真實性的體現(xiàn)。那么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三流合一是什么意思?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三流合一如何理解?

  所謂的“三流”,是指貨物流、資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為了便于精準指代,把不同的“流”所對應的當事主體分別取了不同的名稱。“三流合一”就是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為同一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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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符合以下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jù);

  3.納稅人按規(guī)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可以允許發(fā)票“三流”不一致的情況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諾基亞公司實行統(tǒng)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11號)規(guī)定,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總公司統(tǒng)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guī)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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