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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guī)定,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xié)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環(huán)球網校一級建造師頻道整理機械設備等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近年來,我國的機械設備租賃市場發(fā)展很快,越來越多的施工單位是通過租賃方式獲取所需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這對于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機械設備等使用率是有著積極作用的,但也存在著出租的機械設備等安全責任不明確的問題。因此,必須依法對出租單位的安全責任作出規(guī)定。
2008年1月建設部發(fā)布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中規(guī)定,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建筑起重機械有以上第(1)、(2)、(3)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