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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一、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借款利息為可約定條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的支付期限約定不明的,先補充,后按照交易習慣,如果二者都不能達到,那么借款期小于1年的,歸還借款的時候一并支付,超過1年的,每年支付一次利息。
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高于銀行利率,但是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每次續(xù)訂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如果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的,先補充,后按照交易習慣,二者都不能達到,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房屋的買賣不破租賃權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