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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保證
1.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參加人
保證法律關系至少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
3.方式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4.保證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不能作為保證人的組織:
(1)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國家機關。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5.保證合同的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6.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生效后,保匪人就應當在合同規(guī)定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或者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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