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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四、擔保關系
(一)保證
1.保證的概念和方式
一般保證,未明確前,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隨時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注意:在具體合同中,擔保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是對債權人權利的有效保護。
2.保證人的資格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但是,以下不能作為保證人:
(1)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保證。
(2)國家機關。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4.保證責任
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chǎn)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
2.抵押物(學員應區(qū)別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財產(chǎn),有權處理的均可。國有的不能抵押)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chǎn)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轉移占有的,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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