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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命題點3 工程咨詢爭議解決的調解方式
1.工程師決定
采用仲裁或訴訟方式周期長,須耗費大量資金,而且會損害雙方的商業(yè)關系。為避免爭議積累導致矛盾激化,傳統(tǒng)的工程合同通常約定采用工程師決定的方式調解工程爭議。
2.爭議評審委員會DRB
美國土木工程師學會于1975年率先在隧道工程引入DRB.
由于通過仲裁或法院判決等其他方式解決爭議費用高,耗時長,以及人們對監(jiān)理工程師在解決爭議時的獨立性表示疑慮,逐漸廣泛采用DRB方式解決施工過程中的爭議。
3.爭議裁決委員會DAB
根據(jù)建設項目的規(guī)模、工期和復雜程度的不同,DAB可由一人或三人組成。
DAB成員應是工程師或其他建造專業(yè)人士,應有類似工程的經驗并正確理解合同文件,并流利使用合同中的語言。
DAB的決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成員最好達成一致意見,其決定應包括爭議事項的概述、相關事實、決定依據(jù)的原則以及作出決定的基礎。
4.DAB與DRB的比較
二者在委員的選定、工作程序、委員會任期的終止、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方面大同小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