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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指發(fā)生爭議的當事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根據其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
《仲裁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調整。此外,根據《仲裁法》第3條的規(guī)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環(huán)球網校二級建造師頻道整理仲裁的特點)
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p>
二、仲裁的基本特點
(一)自愿性
是否將糾紛提交仲裁,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仲裁員的選擇,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二)專業(yè)性(環(huán)球網校二級建造師頻道整理仲裁的特點)
老師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