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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名義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鶛嗟臋嗬?/p>
特征
(1)債務人怠于向次債務人行使債權,
(2)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向次債務人)行使債權(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3)代位權的行使必須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行使
方式:向法院提起代位權之訴
主體
原告 :債權人
被告:次債務人
主張:
到期非專屬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數額
不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數額
行使的效力
在上述債務鏈關系中,如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拒絕領受時,債權人有權領受,但是無權直接獨占財產;應交債務人后要求其履行或申請強制其履行債務
【口訣】
代因怠,造損害,合法到期自身外
【真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