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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二、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
第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訴訟程序即告終結。
(一)上訴提起和受理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上訴的審理
(三)對上訴案件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四)二審裁判的法律效力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發(fā)生如下效力:
1、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2、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3、對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具有強制性執(zhí)行的效力對于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仍將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
因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三、審判監(jiān)督程序
(一)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概念:即再審程序,是指有審判監(jiān)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二)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