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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調解與和解制度
一、調解:公了 第三人主持下進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法院調解、專業(yè)機構調解
二、和解:自愿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沒有第三人參與
(1)階段:訴訟前、訴訟中、執(zhí)行中、仲裁中
(2)和解的效力;和解協(xié)議不具有強制性
行政強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
一、行政復議---民告官
1.當事人申請和參加下,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合法性和適當性
2.申請時效: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行政復議的范圍(官---民)
(1)行政處罰不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認為侵犯合法、認為違法、認為沒有依法辦理
(2)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的:
行政處分(官--官)、行政機關對民間糾紛的調解(民---民)
不可以復議,不可訴訟的:抽象行政行為(官--全民)、行政批復和行政處罰(官--官)、行政機關對民間糾紛的調解(民--民)
4.行政復議受理:5日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受理
5.行政復議決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