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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的適用范圍
制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的主要目的是規(guī)范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安全生產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不涉及對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方面的實質性工作。因此,《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報告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有關安全生產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報告和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簡稱事故信息),是指已經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
二、較大涉險事故的范圍
從近些年的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情況來看,較大涉險事故時有發(fā)生,不僅造成一定的物質損失,也暴露出存在的安全隱患,對這類事故處置不當,則有可能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依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huán)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6.其他較大涉險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