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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一)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堅持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的法律定位,是一個重大原則問題。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
1.安全生產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黨和國家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實行和強化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守土有責,保一方平安,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組織調查處理事故,有關人民政府責無旁貸。
2.對本行政區(qū)域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是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定權力。
《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明確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家和地方的政權組織,按照各自的職權分別對國家和地方事務實施行政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包括事故調查處理,應當置于各級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之下。
3.政府領導、分級負責原則既符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又有利于發(fā)揮、協(xié)調有關部門的作用。強調政府領導、分級負責,不僅不會排斥政府有關部門的作用,反而會在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更好地發(fā)揮其職能作用。在有關人民政府不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的情況下,需要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受權或者受托的政府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由其牽頭組織成立的事故調查組是政府的調查組而不是部門的事故調查組。不論有關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哪個部門組織事故調查,都需要其他部門的參加和配合。
4.事故報告、搶救、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都要依靠地方人民政府。事故調查工作與事故報告、搶救、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是一個有機整體,都離不開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事故信息報告要依靠地方政府,事故應急救援和現(xiàn)場搶險要依靠地方政府,事故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