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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一)事故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
《條例》規(guī)定,事故調查組在一定期限內應當向有關人民政府提交符合法定內容的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最容易發(fā)生的異議或者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就是關于調查報告是否具有行政約束力和法律效力的問題。對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有了正確認識,這些問題即可迎刃而解。依照《安全生產法》、《行政復議法》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調查報告是在事故調查中反映事故真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的法律文書,其法律屬性表現在三個方面:
1.調查報告具有真實性。調查報告是在進行詳細周密的調查核實之后,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經過和救援情況、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原始材料。調查報告不得對事故原貌進行修改、修飾,不得摻雜人為色彩,不得弄虛作假。
2.調查報告具有證據性。經依法調查核實和有關人民政府認定的調查報告及其證明材料具有法定的證明力,它是有關人民政府作出事故處理批復的重要依據,也可以作為司法機關辦案的佐證材料。調查報告及其證明材料包括主報告及其附具的調查記錄、訊問筆錄)鑒定報告、無證、書證、視聽材料和其他相關材料。
3.調查報告具有建議性。調查報告在查明事故真相的基礎上,要對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等問題提出結論性意見。調查報告反映的是參加事故調查的成員單位的意見、建議,至于其是否正確、適當,應由有關人民政府加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