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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34號)中關于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規(guī)定:
第十六條 特大事故發(fā)生后,按照事故發(fā)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邀請軍隊派員參加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 國務院認為應當由國務院調查的特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
第十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所發(fā)生事故的具體情況,由事故發(fā)生單位的歸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jiān)察部門、計劃綜合部門、勞動部門等單位派員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派員參加。
特大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選聘其他部門或者單位的人員參加,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
第十九條 特大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二)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 特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如下:
(一)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四)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五)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六)寫出事故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