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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1.4.4.5撤銷權(2044 P185)★★
概念
在合同履行中,當債務人有危害債權人債權的不當行為時,債權人可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成立要件
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可以撤銷
(1)放棄債權
(2)無償轉讓財產 ,如贈與
(3)顯不合理價格處分行為導致財產減少(正常價格±30%)
2,財產行為發(fā)生在債權成立之后
處分在先、債權在后的,不得撤銷
3, 處分行為已生效
處分行為無效,不必撤銷
4, 處分行為侵害債權人債權
行使方式
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行使主體
債權人
行使期限
債權人知道或應知撤銷事由1年(短除斥期間)內行使;但處分行為發(fā)生之日
起5年(長除斥期間)內沒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的行權期限也是1年,但沒5年的限制規(guī)定。
行使范圍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1只能以行權債權人自己的債權為限
○2請求撤銷的金額應當與債權相當
【口訣】
棄債權、無償轉,知道明顯低價轉
一年五年有費用,不合低價相關考
低價七十高價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