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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第一,條件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于尚未發(fā)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第三,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第四,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附條件合同的種類:生效條件,又稱延緩條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有當某一條件成就時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并不立即發(fā)生,而是處于停止狀態(tài),直到條件成就時才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如:張某的叔叔與其約定,如果張某考上某名牌大學,叔叔就給他一筆能夠周游世界的費用。再如,甲乙雙方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當此房前修好一條道路時,甲將房屋賣給乙。由此看出,考上某名牌大學和房前修一條馬路應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如果沒有這一條件限制,就有可能當時發(fā)生了贈與或買賣的事實,有了這一條件就延緩了贈與或買賣的事實,使合同關系處于停止狀態(tài),一旦條件成就,張某考上該名牌大學,甲的房前修好一條馬路,則該贈與合同和買賣合同發(fā)生法律效力。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指合同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了法律效力的條件。在這種合同中,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旦條件成就,則其效力消滅,如所附解除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xù)有效。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住,約定一旦自己結婚或自己母親由外地搬來,甲應收回出租的房屋供自用。這里,甲結婚或其母搬到此地是該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和失效的條件。此房屋租賃合同即為附條件解除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