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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一。物權(quán)的客體――物
1.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為民事主體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質(zhì)財富。
物理學上的物與民法上的物是有區(qū)別的:
物理學上的物:具有一定物質(zhì)形態(tài)、占有空間范圍的物質(zhì)。
民法學上的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為民事主體支配,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質(zhì)財富。
(2)特點
?、俦仨毷侨松硪酝獾奈镔|(zhì)資料。例如:人體器官――作為人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當人體器官與人體分離時,可以作為民法上的物;
②必須有一定使用價值。廢棄物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
?、郾仨毮軌驗槊袷轮黧w所支配。例如:星云尚不能為人類所支配。
2.物的分類及其意義
(1)生產(chǎn)資料和生活資料;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流通物:允許在任何民事主體之間進行流轉(zhuǎn)的物――生活資料;
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在限定范圍內(nèi)進行流轉(zhuǎn)的物――香煙、部分藥品;
不流通物:依法不允許在任何民事主體之間流轉(zhuǎn)的物――武器、毒品
(3)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
以移動后是否改變性質(zhì)、降低價值為標準進行的劃分。
(4)特定物與種類物
特定物:具有單獨特征,不能用其他物代替
種類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其他物代替
――判斷技巧:是否可以“借”,有借有還的為特定物
可以借――特定物:字畫
不能借――種類物: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