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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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法相關規(guī)定:
測繪管理體制、測繪活動主體資質資格與權利保障制度、測繪項目與測繪市場制度、測繪基準制度、維護國家安全和主權的測繪管理制度、測繪公共項目管理制度、維護不動產權益的測繪管理制度、促進地理信息共享的制度、測繪公共設施保護制度。
1、未取得測繪資質從事測繪活動,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約定報酬1—2倍以下罰款;
2、以欺詐手段取得測繪資質從事測繪活動,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約定報酬1—2倍以下罰款;
3、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以其他單位名義、允許其它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從事測繪活動,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約定報酬1—2倍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或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發(fā)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約定測繪報酬2倍以下罰款;
5、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tǒng)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tǒng)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外國組織和個人來華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而且必須和我國有關部門采取合資或合作形式(我方控股)進行。未經批準從事、未與我國有關部門合資合作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并處1-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0-50萬元以下罰款。
8、測繪單位應當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不合格的,責令補測或重測;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9、測繪項目出資人和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會交測繪成果目錄(非基礎測繪項目)或副本(基礎測繪項目)。不會交的,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會交的,對出資人處測繪費用1-2倍罰款;對測繪單位處1-5萬元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6個月內仍不會交的,吊銷資質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0、擅自發(fā)布重要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建立地理信息系統(tǒng),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2、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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