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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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的行使
(一)濫用代理權
1.濫用代理權的情形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自己代理);
(2)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雙方代理);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濫用代理權后果和責任承擔
(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
(2)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二)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VS代理權濫用情形
無權代理 | 代理權濫用 |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
(1)自己代理 (2)雙方代理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
2.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3.下列情況應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2)委托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超越代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認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為不當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擔適當?shù)呢熑巍?
(3)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見代理)。
解釋: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①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
②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③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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