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01日
耕地占用稅
1.納稅人,在我國境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2.征稅范圍: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①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②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
③建設“直接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guī)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④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養(yǎng)老院、醫(yī)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⑤農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⑥鐵路、公路、機場、港口、巷道(2元/平方米);
3.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率;
4.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①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xù)通知的當天;
②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③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
恢復所占用耕地的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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