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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1月30日

2016年《經(jīng)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仲裁

初級會計職稱

【章節(jié)關系】:

經(jīng)濟法基礎 >> 第一章總論 >> 第二節(jié)經(jīng)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知識點】: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經(jīng)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jù)《仲裁法》的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沒有仲裁,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機構

1.仲裁委員會性質:民間性組織

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jù)需要在其他設 區(qū)的市設立?!粚嵭械赜蚬茌?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不實行級別管轄

2.仲裁委員會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jīng)濟貿易專家 不得少于2/3.

(五)仲裁裁決

1.《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選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當事人達成和解,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8.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9.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仲裁庭只能調解和裁決,無權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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