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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1月29日
【章節(jié)關系】:
經濟法基礎 >> 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 第一節(jié)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和原則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4)用人單位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1.書面形式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口頭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日或周為單位結算工資,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3.用工滿1年
(1)立即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2)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3)視為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
2.口頭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日或周為單位結算工資,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五、勞動合同的效力
1.勞動合同生效
(1)雙方協(xié)商一致
(2)訂立即生效:即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無效勞動合同。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提示: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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