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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7年05月10日

2017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法規(guī)》第三章稅務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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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裁決。

一、稅務行政復議含義

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裁決。

二、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fā)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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