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7年05月10日
政府采購的方式之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也稱選擇性招標,由采購人根據(jù)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yè)績,選擇一定數(shù)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少于三家),向其發(fā)出招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的供應商。
1、邀請招標適用范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2、邀請招標程序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1)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2)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3)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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