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7年02月22日
違反銀行賬戶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存款人在開立、撤銷銀行賬戶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存款人在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 000元的罰款;
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規(guī)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3.違反規(guī)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二、存款人在使用銀行賬戶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存款人在使用銀行結算賬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 1 000元的罰款;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 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規(guī)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違反規(guī)定支取現(xiàn)金;
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xiàn)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三、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 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開立中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jié)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規(guī)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五、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使用中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 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jié)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2.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3.違反規(guī)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4.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5.違反規(guī)定為存款人支付現(xiàn)金或辦理現(xiàn)金存入;
6.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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