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8月22日
知識點:稅法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核心),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實質課稅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法律優(yōu)位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實體從新、程序從舊原則,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
稅法要素: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罰則,附則。
稅收收入劃分:
中央固定收入: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增值稅
地方固定收入: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
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增值稅(中央75%,地方25%),企業(yè)所得稅(鐵路銀行保險海洋石油總部集中繳納的歸中央,其余中央60%,地方40%),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外,其余中央60%,地方40%),資源費(海洋石油歸中央,其余歸地方),城市維護建設費(各總部繳納的歸中央,其余歸地方),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97%,其余3%和其他歸地方)
國際重復性征稅:
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不同征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稅源進行征稅。
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不同征稅主體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稅源進行征稅。
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各國在稅收制度上普遍實行復合稅制導致的。
納稅人所得和收益的國際化和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是產生國際重復征稅的前提條件。
各國行使的稅收管轄權的重疊是國際重復征稅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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