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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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概念、基本原則
解決經濟經糾紛的途徑主要有:當事人協(xié)商和解、有權機關進行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仲裁、訴訟。
(一)仲裁的概念
1.仲裁指仲裁機構根據(jù)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fā)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2.仲裁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在現(xiàn)實生活中被廣泛地應用,與其他解決糾紛方式相比,更為靈活便利。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
(2)沒有仲裁,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3)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撤回后,可以依據(jù)仲裁再行申請仲裁;已經做出裁決書的不行)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jù),可以自行收集。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1)是民間組織,不隸屬于任何國家機關。
(2)仲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
4.一裁終局原則
(1)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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