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6月08日
第五章 經紀業(yè)務相關實務
知識點十二:可轉換債券轉股
(一)可轉債“債轉股”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證券交易所設置“債轉股”申報代碼和簡稱。申報方向為賣出,價格為100元,單位為手,1手為1000元面額。
(二)可轉債“債轉股”需要規(guī)定一個轉換期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fā)行結束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在轉換期中,可轉債的交易照常進行。
(三)可轉債持有人可將本人證券賬戶內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申請轉為發(fā)行公司的股票每次申請轉股的可轉債面值數額必須是1手(1000元面額)或1手的整數倍,轉換成股份的最小單位為1股。同一交易日內多次申報轉股的,將合并計算轉股數量。轉股申報,不得撤單。
(四)可轉債的買賣申報優(yōu)先于轉股申報
(五)可轉債轉換成發(fā)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數(股)的計算公式
可轉債券轉換股份數(股)=(可轉換債券手數×1000)/當次初始轉股價格
(六)即日買進的可轉債當日可申請轉股
當日(T日)轉換的公司股票可在T 1日賣出。非交易過戶的可轉債在過戶的下一個交易日方可進行轉股申報。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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