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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23日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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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1)間歇性精神病的民事行為,證明沒發(fā)病期間實施,認定有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合同行為,效力待定。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提示:受欺詐、受脅迫而為民事行為的效果:

(1)因欺詐、受脅迫方式簽訂的合同,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則是可變更,可撤銷;

(2)因欺詐、受脅迫方式簽訂的合同,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行為無效;

(3)因欺詐、受脅迫方式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則該行為無效。

4.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行為。

提示: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復原狀;②賠償損失(誰錯誰賠);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惡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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