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23日
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1)間歇性精神病的民事行為,證明沒發(fā)病期間實施,認定有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合同行為,效力待定。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提示:受欺詐、受脅迫而為民事行為的效果:
(1)因欺詐、受脅迫方式簽訂的合同,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則是可變更,可撤銷;
(2)因欺詐、受脅迫方式簽訂的合同,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行為無效;
(3)因欺詐、受脅迫方式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則該行為無效。
4.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行為。
提示: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復原狀;②賠償損失(誰錯誰賠);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惡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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