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17日
表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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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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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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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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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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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行為;(2)抽象行政行為;(3)內(nèi)部行為;(4)行政機關作出的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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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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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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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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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2)海關處理的案件;(3)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4)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案件;第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按《行政訴訟法》最新規(guī)定(1)取消;(3)調(diào)整為縣級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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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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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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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
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在復議機關所在地(原告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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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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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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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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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公開、合議庭、執(zhí)行回避制度,“不適用調(diào)解”(賠償訴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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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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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不上訴
一審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不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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