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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12日
行政訴訟
法院不受理 |
①國防外交,打仗,指控國家不打仗行為 ②抽象行為 ③行政機關的內部人事處分 ④行政法規(guī)、政府或國務院的規(guī)章 ⑤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
級別管轄 |
一審:基層人民法院 專利、海關、國務院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本轄區(qū)重大復雜案件—中級人民政府 |
地域管轄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轄;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注:①限制人身——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②因不動產(chǎn)——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
起訴 和受理時間 |
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②復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即60天期滿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④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期 ⑤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應于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⑥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 ⑦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⑧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⑨上訴案,法院應當在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
和解 | 行政案件不可調解,但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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