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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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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09、10單選)
托收承付是根據(jù)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一)適用范圍(三限)
主體限制: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yè)、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xiāng)集體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
內容限制: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金額限制:托收承付結算每筆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tǒng)每筆的金額結算起點為1000元。
(二)程序
1.托收
(1)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2)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fā)運的證件。
2.承付
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附件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fā)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將款項主動劃給收款人。
3.停辦托收
(1)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fā)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
(2)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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