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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

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26日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勞動合同的訂立

初級會計職稱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訂立原則(★)(11年多選)

1.合法原則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4.協(xié)商一致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均不得有欺詐行為)

(二)訂立主體(★★)(11、13年判斷;13年不定項)

1.資格要求

2.雙方義務

(三)建立勞動關系(★★★)(11、12、13、14年單選)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注意】無論用工在先還是簽合同在先,勞動關系的建立都為用工之日(實質重于形式)。

(四)簽訂勞動合同(★★★)(10年判斷;11年單選、多選;12年單選;13年多選)

1.形式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例外:“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

【提示】注意考題的表述方式。

2.訂立時間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勞動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注意】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

3.非全日制用工

(1)可以訂立“口頭”;

(2)不得約定試用期;

(3)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4)報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五)合同的效力(★★★)(13年單選、判斷、不定項;14年多選)

1.生效

勞動合同是諾成合同,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字蓋章依法訂立即生效。

2.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因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被確認為無效的勞動合同。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3.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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